买方:(交易商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商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山核桃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 1.1 商品名称:山核桃 1.2 商品代码:PC400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山核桃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山核桃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山核桃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山核桃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山核桃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用于交收的山核桃标准品质量规定参照国标GB/T 24307-2009《山核桃产品质量等级》(见附件1)一级山核桃标准,该标准品还应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见附件2)的规定。具体的质量指标和分类见下表1。其中表1内完善果率指:山核桃完善果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率。 表1 山核桃质量指标和分类 技术要求项目指标 感官指标外观壳面洁净,上手不着黑色。形态圆形 。 色泽外壳呈自然黄白色,仁皮黄褐色,无附着物。 气味具有山核桃特有风味,无哈喇味及明显出油、酸败等异味。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均匀度大小均匀,外观整齐端正 坚果直径/cm1.75—2.10 破损率破损果、畸形果、霉变果不超过1%。 饱满度果仁饱满,无空籽,瘪子率、半子率≦2% 霉变粒≦2% 完善果率≧95% 理化指标含油率≧40% 含水率≦5% 酸价(KOH)(以脂肪计)≦3mg/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08g/100g 黄曲霉毒素B1(mg/kg)≦5 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cfu/g)≦25 酵母(cfu/g)≦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卫生指标 (按GB 19300和GB 16326的要求执行)砷、铅含量符合GB 2762 二氧化硫符合GB 2760 农残限量符合国家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其中:用于交收的山核桃坚果直径1.75㎝-1.85㎝总量占比≦20% 6.2 每一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山核桃,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质量等级的山核桃,且以该组商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商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电子存货凭证对应的生产日期。 6.3山核桃电子存货凭证有效期为山核桃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山核桃电子存货凭证自动注销,不可用于实物交收;持有电子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在存货凭证有效期满时,可对该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重新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缴纳相关费用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 6.4同一批山核桃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一旦期满,已生成的存货凭证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同时该批货物不得再次生成新的存货凭证。 6.5山核桃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的允许范围为±0.5%,运输损耗的允许范围为±1.5%。若超出了该允许范围,缺失的重量按交收成交日的含税结算价折算成相应的现金,由卖方补偿给买方。 6.6山核桃的包装采用编织袋包装。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滞纳金 8.1购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所采购或销售成功的山核桃进行交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将应该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交易所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发票 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1.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1.2.3 交收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能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购销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商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购销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商,购销山核桃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2)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山核桃电子购销合同签订后,在规定购销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益变更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山核桃商品购销中的购销、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一、山核桃商品代码为PC4002。 二、山核桃购销的最小订货单位为5公斤,购销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5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山核桃交易系统使用费为0.08%。 四、山核桃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的整数倍,交收系统使用费为0.1元/5公斤。 五、山核桃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成交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商品购销规则收取滞纳金。 六、为更好的服务于批发市场的商品贸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对于具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山核桃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山核桃挂牌销售企业的经销商,通过申请的经销商才可以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七、除经审核通过的经销商外,普通交易商不能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八、山核桃的总销售额度为2万吨。当山核桃品种总销售额度大于4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销售总量的10%,每个交易商的采购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采购总量的10%;当山核桃品种总销售额度小于或等于4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限额为400吨,每个交易商的采购限额为400吨。 九、山核桃滞纳金费率为0.05%。 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