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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烟台)交易品种简介

时间:2012-12-19 11: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烟台苹果素以风味香甜、脆酥多汁享誉海外,果汁含量89%以上,微量元素丰富,有“水果皇后”美誉。渤商所交易商均可参与购买,正宗烟台苹果,全年保质保量供应,批发价10箱起卖,物流配送到家。

  品牌

  宇冠

  质量规定

  符合国标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苹果》的烟台二级红富士80mm标准的苹果。

  仓库

  山东省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及其下设的提货点(可自提可配送)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烟台)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苹果(烟台)

  1.2 商品代码:BAPYT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的含税单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及下设的提货点。

  4.2 买方应到仓库或提货点自提,或者与仓库协商后由仓库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苹果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苹果(烟台)交收的苹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准品为符合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苹果》的烟台二级红富士80mm标准的苹果,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等级

  二级果

  品质基本要求

苹果应果实完整良好、新鲜,无病虫害;具有本品种的特有风味;色泽纯正、果面光洁;发育充分,具有适于市场或贮存要求的成熟度;果形端正或较端正,果个整齐;果梗完整或统一剪除

  色泽

  红色品种

  着色面≥60%

  其他品种

  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

  果径(最大横切面直径)/mm

  80

  果面缺陷

  碰压伤

  轻微碰压伤,表皮不变色,面积不超过0.5cm2

  磨伤

  轻微磨擦伤1处,表皮不变色,面积不超过0.5cm2

  果锈

  允许轻微果锈,面积不超过1.0cm2

  水锈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不超过1.0cm2

  药害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不超过1.0cm2

  日灼

  允许轻微日灼,面积不超过1.0cm2

  雹伤

  允许轻微雹伤,面积不超过0.4cm2

  虫伤

  允许轻微表皮虫伤,面积不超过0.5cm2

  6.2苹果运输合理损耗:按±1%执行。

  6.3苹果包装统一为10公斤标准箱(净重),卖方免费提供加厚内外包装。

  七、订货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相应销售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2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3未及时开具相应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苹果(烟台)商品代码为BAPYT。

  二、苹果(烟台)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苹果(烟台)交易手续费为0.01元/公斤。

  四、苹果(烟台)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5元/100公斤。

  五、苹果(烟台)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16:00~16:15(北京时间),当日16:15未交收申报的交易商有可能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苹果(烟台)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

  七、苹果(烟台)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八、苹果(烟台)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差价、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时间、交收地等。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苹果(烟台)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苹果(烟台)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进入交收时间,则不可转让合同。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苹果(烟台)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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