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硫磺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硫磺 1.2 商品代码:B20013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硫磺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硫磺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硫磺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硫磺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交收的硫磺应符合以下质量规定: 6.1 标准品为颗粒(含片状)硫磺,需依据工业硫磺GB/T 2449-2006进行检验和判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技术标准如下表1所示。 表1 颗粒硫磺(含片状)质量标准 项目技术指标 颜色亮黄色 形状颗粒(含片状) 纯度(基于干燥)≧99.5% 灰分(质量分数)≦0.05% 酸度(按硫酸计)≦0.05% 水分(质量分数)≦2%,超出部分以标准数量折纯 6.2 协议交收品为块粉硫磺,需依据工业硫磺GB/T 2449-2006进行检验和判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技术标准如下表2所示。 表2 块粉硫磺质量标准 项目技术指标 颜色亮黄色 形状块粉 纯度(基于干燥)≧99.5% 灰分(质量分数)≦0.05% 酸度(按硫酸计)≦0.05% 水分(质量分数)≦2%,超出部分以标准数量折纯 6.3 协议交收品未成交申报委托在集中配对前自动撤单,协议交收品不参与16:05时集中配对和16:05-16:15的中间仓交收操作。 6.4 硫磺的交货状态为散货,合同硫磺结算数量以港口实际过磅装船/装车数量为准,主要交货方式为船板交货和车板交货。 6.5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硫磺,应当是同一产地、同一批次、同一质量标准的硫磺。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仓库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硫磺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硫磺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硫磺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硫磺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硫磺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硫磺商品代码为B20013。 二、硫磺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硫磺交易手续费为0.1%。 四、硫磺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50吨的整数倍。 五、硫磺的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六、硫磺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代理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硫磺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八、当硫磺单边总订货量大于20万吨时,单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10%;当硫磺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者等于20万吨时,单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万吨。 九、单个交易商每天交收申报数量不高于2000吨。 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