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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合同

时间:2015-06-30 08:39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商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商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猴头菇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

  1.1 商品名称:猴头菇

  1.2 商品代码:PC2001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猴头菇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猴头菇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猴头菇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猴头菇交收厂库。

  4.2

  买方应到交收厂库提货,或者与厂库协商后委托厂库代为发运。相关配送事宜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相应配送费用详见交易所官网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猴头菇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猴头菇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人工种植二级猴头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质量指标符合以下规定同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096-2014《食用菌及其制品》(见附件一)规定的人工种植二级猴头菇可用于交收。标准品的质量指标具体如下:

  技术要求项目二级猴头菇质量指标

  感官要求色泽微黄至深黄

  组织形态菇体呈圆锥形,个体均匀、无明显分支,菇体须状菌刺完整,长短、粗细分布较为均匀

  气味具有干猴头菇特有气味,无异味

  菇体最宽直径/mm≥30,<60

  秃刺率/%≤5

  破损菇/%≤4

  粉末/%≤1

  异物霉变菇、虫体、毛发、砂石、金属物等有碍于安全卫生的物质不允许混入

  理化指标水分/(g/100g)≤12

  卫生指标亚硫酸盐(二氧化硫)/(mg/kg)≤0.05

  砷/(mg/kg)≤0.5(按原料脱水率折算)

  铅/(mg/kg)≤1.0(按原料脱水率折算)

  汞/(mg/kg)≤0.1(按原料脱水率折算)

  镉/(mg/kg)≤0.5(按原料脱水率折算)

  农药残留及其它按照GB 7096-2014规定执行

  6.2猴头菇的包装为纸箱,每箱净重为5公斤。每箱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批号、生产企业及应防雨防潮等标示。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3猴头菇《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开具日期起6个月,有效期满后该存货凭证自动注销;生产企业需对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在检测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猴头菇保质期(包装上标注)12个月。对应的猴头菇生产日期超过6个月,不得重新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6.4

  猴头菇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的允许范围为±0.5%,若超出了该允许范围,缺失的重量按交收成交日的含税结算价折算成相应的现金,由卖方补偿给买方。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滞纳金

  购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所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猴头菇进行交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将应该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交易所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发票

  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1.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1.2.3 交收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能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购销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商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购销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商,购销猴头菇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2)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猴头菇电子购销合同签订后,在规定购销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益变更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猴头菇商品购销中的购销、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一、猴头菇商品代码为PC2001

  二、猴头菇购销的最小订货单位为5公斤,购销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10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猴头菇交易系统使用费为0.08%。

  四、猴头菇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的整数倍,交收系统使用费为0.50元/公斤。

  五、猴头菇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成交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商品购销规则收取滞纳金。

  六、为更好的服务于批发市场的商品贸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对于具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猴头菇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猴头菇挂牌销售企业的经销商,通过申请的经销商才可以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七、除经审核通过的经销商外,普通交易商不能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八、猴头菇总订货限额为10000吨。当猴头菇总销售额度大于1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销售总量的20%,每个交易商的采购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采购总量的20%;当猴头菇总销售额度小于或等于1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限额为200吨,每个交易商的采购限额为200吨。

  九、猴头菇滞纳金费率为0.05%。

  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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